【Mark Chen】評論
依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對和解所下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所以和解是民法所規定典型契約的一種,和解係屬非要式行為,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三四三號判例參照)。我搞混了請移除上一個
【判官】評論
(D) 具有創設效力??????什麼意思?
【Mh Hsu】評論
所謂和解的創設效力 則是指指和解而創設出新的契約效力 使舊的權力消滅 並取得新的權力 至於和解前肢界的法律關係如何則不在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