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例如:於作成行政處分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閱覽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程序行為,例如:對證人或鑑定人拒絕發給費用者,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謀求救濟。」
【我是小安】評論
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將上述內容帶入: 鑑定人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無本件繫屬,故得依法單獨聲明不服
【derek801204】評論
(A)拒絕給予非授益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C)拒絕利害關係人於程序進行中閱覽卷宗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D)拒絕行政處分相對人調查證據之申請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