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協會可協商之事項?
(A)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B)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C)行政管理
(D)辦公環境之改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1795
統計:A(27),B(262),C(48),D(2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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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協商的項目有:(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協會法亦有明訂不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如下:(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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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得提出協商之事項)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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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6條 (得提出建議之事項)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一、考試事項。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六、工作簡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