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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協商的項目有:(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協會法亦有明訂不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如下:(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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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得提出協商之事項)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