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2年) 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刑法第185條妨礙交通往來安全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165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