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2年) 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刑法第185條妨礙交通往來安全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165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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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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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3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以下何者,非屬得以進行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A)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B)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C)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D)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