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第一千二百十一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Juun Fang】評論
遺囑人未指定、未委託,親屬會議未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法院選定
【A.m. Liao】評論
遺囑人未指定、未委託,親屬會議未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法院選定
【林姿君】評論
依民法第1209、1211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如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法院指定須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此處之法院是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