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意思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D)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1176
統計:A(2),B(15),C(2),D(1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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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B)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意思(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其他類似題目41 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