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鈴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公布日期】101.06.15 【公布機關】教育部、交通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92120C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19889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戶】戴心仁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第 3 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 4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