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2) 給予系統特徵方程式如下,請利用羅斯法則(Routh method)判斷該系統有幾個根在右半平面?(10 分)S5 +2S4+ 6S3  12S2  + 6S + 10 =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4436
統計:A(2329),B(1218),C(18),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院-法務部

用户評論

【用戶】林一 一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聲請調解:(1) 組成:台灣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有名望的人、熟諳法律的熱心人士所組成的。(2) 時機:在未訴訟前,受理當事人的聲請,以終止爭執爭執,並可避免曠日費時耗財的訴訟程序。(3) 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4) 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5) 費用:是免費的。   進行和解:(1)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經髓溝通後,各自妥協讓步,以解決糾紛。(2) 時機:法院並未規定什麼時侯進行和解,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3) 只要雙方願意,即使訴訟正在進行仍可以和解。 進行訴訟:(1) ...

【用戶】安ღ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前調解 訴中和解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調解與和解的差別?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簡言之,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而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