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試舉例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每小題 15 分,共 30 分)
【題組】㈠準共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974
統計:A(50),B(205),C(277),D(10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賄賂罪」與「圖利罪」

用户評論

【用戶】蔡長軒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海盜罪是國際法 不分領域公務員的相關刑法也都不分領域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339-4加重詐欺(世界法原則:第5條第11款)才有適用不要記成339詐欺罪了!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應該不符合第7條吧.......D收賄罪:(12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用戶】滿滿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我的理解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刑法第213條而第6條的屬人原則=只要公務員在國外犯了這個罪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裡面的第三款有規定"第兩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所以第213條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所以法條還是要看熟,不要像我一樣沒有看條號直接背罪名就選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