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於解任董事之訴終結前,暫時停止執行董事職務,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同法第 535 條第 2 項規定,選任股東乙、丙為臨時管理人,且命乙、丙共同執行職務。乙嗣以甲公司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未依約償還,因有脫產情事,聲請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乙已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命之擔保後查封甲公司之財產,甲公司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乙於甲公司提起抗告期間,委任 A 律師起訴,其起訴狀主張:甲公司向伊借款 3000 萬元,並交付甲公司原來董事長 B 簽發、甲公司背書之同額本票一紙,約定以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2 日為借款清償日,如未依約清償,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求為命甲公司返還借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辯稱乙並未交付款項等語。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現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並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試問:
【題組】⑴乙起訴,應如何列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1362
統計:A(214),B(2711),C(233),D(2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Henry亨利典範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美國聯邦政府之AffirmativeAction,其意係指: (A)正面教示方案 (B)公益促進方案 (C)弱勢表揚計畫 (D)弱勢優先措施 本題答案:(D) 解析:這題是考代表性科層體制的人力組成首要主張乃是「弱勢性」社會族群的代表問題,因此發生所謂「優惠僱用行動(弱勢優先)」【Affirmative Action】的公務人力甄補措施。

【用戶】Atta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優惠僱用制度

【用戶】Peggy Hsi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簡稱AA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美國稱平權法案(英語:Affirmative action),直譯「扶持行動」或者「肯定性行動」,是指防止對「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1]等少數群體歧視的一種手段,平權行動主要集中於就業、教育、工程承包和醫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