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gus Chen】評論
幼稚教育法第17條 :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在地(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或教育處) 而非教育部
【Chen BuXie】評論
這法有跟沒有一樣@@
【劉佳琇】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幼兒園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 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 月公告之。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 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