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公文中「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若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下列何者內 敘明?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核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2941
統計:A(58),B(3),C(4),D(3),E(0)

用户評論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丁、「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