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性別工作爭議可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也可能因訴訟而由法院審理,對性別工作平等會與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別工作平等會為行政部門下之組織,法院為司法機關
(B)性別工作平等會有女性委員人數之要求,審理性別工作爭議之法院則無女性法官人數之要求
(C)性別工作平等會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有拘束法院認定之效力
(D)性別工作平等會得對爭議做出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6724
統計:A(12),B(93),C(274),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信昌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會得對爭議做出行政處分

【用戶】Chen Hong W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獨立審判,是指法官審理案件,一方面不受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之干涉,一方面不受上級法院之干涉,上級法院亦僅得於上訴或抗告程序,始得依法變更或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或裁定。獨立審判原則規定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知,法官基於司法權和國家審判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落實司法審判之獨立性。再者,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賦予法官身分之獨立性保障,以身分之獨立性為獨立審判之後盾,進而確保法官不受外力干涉,依據法律認定事實,本於職責、良心與道德之拘束力,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獨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司法獲取人民的信任。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會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沒有拘束法院認定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