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 lin】評論
B我記得可以設定自己應有部分的抵押權?
【Luckywan】評論
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A) 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不須全體同意,第821條參照。*案例大概是類似第三人無權占有共有物,各共有人得請求返還之)(B) 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須全體同意,因特定部分也沒說是否為應有部分)(C) 決定共有物之處分 (須全體同意,第819條參照)(D) 協議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既然是“協議”當然要全體同意)
【小太陽】評論
(A)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kevin】評論
104 年 - 第二次全國農會考試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2061https:///itemtag-%E5%85%B1%E6%9C%89-45502.htm
【Pass】評論
有個疑問: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須全體同意,因特定部分也沒說是否為應有部分)那為何考生不能認定或理解「特定部分」解釋為應有部分?(限制思想?)如果將特定部分理解為應有部分...應該就沒錯吧?
【Kedison】評論
Pass 共有物在分割以前,沒有所謂應有部分。因為還未跟共有人協議怎如何分割,自然你就沒有權力自己主張共有物的某一部分去作處分。因為共有物屬於所有共有人,必須大家參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