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所規定之「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
(A)法務部廉政署
(B)監察院
(C)政風機構
(D)各級選舉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3,B:1,C:0,D:0,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B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C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D各級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