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Gau】評論
第 40條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三、參加幼兒園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張韋丞】評論
那應該也把不來參加的罰則規定在法律裡
【林佳霖】評論
呵呵 幾乎每條沒做到的都罰到了,唯讀就漏掉第40條沒罰(攤手)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40 條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三、參加幼兒園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