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規定,期貨交易所從事那些業務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甲.期貨集中市場之交易;乙.期貨集中市場之監視;丙.期貨集中市場之保證及權利金作業
(A)僅甲、乙
(B)僅甲、丙
(C)僅乙、丙
(D)甲、乙、丙皆不得互相兼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評論

依照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條的第二款規定,第 3 條

Le Jj】評論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 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五、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六、本期貨交易所之內部稽核。從事前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執行該業務之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