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有同法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公共用地未計入負擔者,得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不受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負擔順序之限制。重劃區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不得列為共同負擔。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得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免稅土地】抵充 →平權第60條第1項前段(……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B: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方式,【係以現金繳納為原則,提供抵費地為例外】 →平權第60條第1項後段(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C:抵費地之面積合計以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平權第60條第3項前段D:重劃負擔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地價比例】共同負擔→ 平權第60條第1項中段(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Ⅰ依本條例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