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鏈勝】評論
暗,這題老是答錯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18-1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Ⅰ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Ⅱ被徵收土地因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