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包子】評論
A-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B-教師可以管教學生 D-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教育事務之審議
【Keep Happy Mo】評論
D是沒有執行的意思?
【gold star】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