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以土地法來說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來說,相當於地上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土地收益租給他人來使用。又以民法第836條之2「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來說,若是約定轉租他人也是其約定之使用方法之一,也就代表說地上權人可以將土地轉租給他人,但應是需符合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否則仍不可擅自主張轉租合法。故我認為,A選項之正解為地上權人除自己使用收益土地之外,也可讓他人使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