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24 條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唐唐】評論
第 22 條 (定因廢止)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 23 條 (定期廢止)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法律之定期廢止不需經立法院決議,直接由總統公布;命令之定期廢止應經主管機關發布。28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廢止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法律內規定,甲法律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施行期滿,仍需經立法院通過廢止,總統公布後, 該法律才會失去效力 (B)甲法律內規定,甲法律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施行期滿,因此甲法律之失效不需要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