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勞基法§44(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相關罰則】第2項~§77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唐唐】評論
43 下列何者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平均工資之定義? (A)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B)事由發生當日為止,勞工於任職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C)事由發生當日前,以任職期間薪資最高之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D)事由發生當時,依臺灣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按勞工所從事之職類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