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師資培育課程包刮下列哪三種科目?
(A) 教育科目、人文科目、社會科目。
(B)通識科目、教育科目、專業科目。
(C) 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專門科目。
(D)普通科目、基礎科目、專精科目。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7901
統計:A(16),B(285),C(2823),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Hannah Cho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A Teacher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普通、專業、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