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起訴主張乙向甲購買房屋一間,積欠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催討未果,起訴請求給付之。若訴訟繫屬中,甲將該 600 萬元債權轉讓予丙,問:甲是否對於此一訴訟仍具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否闡明原告將訴之聲明更改為:「被告應給付丙新臺幣 600 萬元整。」?如乙於言詞辯論時抗辯甲亦積欠其借款 500 萬元,雖於三年後始到期,但先行主張抵銷之。法院應否就該借款債權存否為證據調查?(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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