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E】評論
另外需注意的是,因為這法條目的是為了使房屋與基地合而為一,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104條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Ⅱ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