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ko12】評論
法人註冊國認許的代辦機構.....觀看完...
【阿林】評論
一、 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10條):(一) 對OBU應取得或驗證之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為一致性規範。對境外法人所徵提文件以註冊地政府認證或核發文件或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簽發之證明為原則,不得接受代辦公司自行簽發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