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會上榜】評論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4 條
【茶茶】評論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A)、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 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 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 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八)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 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