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294】評論
請將(D)選項改為台中市西屯區協和〝里〞里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5.下列何者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A)中央氣象局科員(B)司法院民事廳廳長(C)國會圖書館館長(D)台中市西屯區協和裡里長修改成為45.下列何者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A)中央氣象局科員(B)司法院民事廳廳長(C)國會圖書館館長(D)台中市西屯區協和里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