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ille Hsu】評論
第 20 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二、藥品名稱。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四、藥品用法及用量。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六、調劑者姓名。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Ting Jen Lai】評論
開處方者姓名 →處方簽上
【不讀書,靠拜拜】評論
個人覺得比較容易搞混的是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8、20條 及 藥師法 第19條(藥師法第19條和醫師法第14條幾乎相同)有顏色的部分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