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要旨 :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相關法條
【米花】評論
由於「偵查程序原則上不公開且係由檢察官主導」、「偵查中被告/辯護人原則上無閱卷權」,導致偵查中縱賦予被告詰問機會(如現行法248條偵查中詰問之規定),亦無太大實益實務見解亦承認偵查中命詰問與否「全憑檢察官之裁量」,因而「事實上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96aartic7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