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種權利,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無法享有?
(A)對質權
(B)緘默權
(C)詰問權
(D)證據調查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558
統計:A(162),B(13),C(1134),D(88),E(0)

用户評論

Livia】評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要旨 :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相關法條

米花】評論

由於「偵查程序原則上不公開且係由檢察官主導」、「偵查中被告/辯護人原則上無閱卷權」,導致偵查中縱賦予被告詰問機會(如現行法248條偵查中詰問之規定),亦無太大實益實務見解亦承認偵查中命詰問與否「全憑檢察官之裁量」,因而「事實上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96aartic74.aspx

米花】評論

詰問權是指在法官或對造當事人問證人完畢後,被告得詰問證人的權利,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至於「對質權」則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義資料來源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Kaohsiung/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A6D%A8%C6%B3Q%A7i%B9%EF%A5%E6%A4%AC%B8%D7%B0%DD%AA%BA&idno=6777&key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