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小丸】評論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99/09/03修正 第8條: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吳惠如】評論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YunRu Wang】評論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公布日期】102.03.13 【公布機關】教育部 第23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已上榜】評論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