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y10211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35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 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罰則35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