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群】評論
為什麻是高等行政法院
【程阿貓】評論
現在已改為行政法院囉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第 一 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第 一 節 起訴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根據上面的法條,依在下的陋見,答案還是 "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