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2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之公教人員,可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敘述中,何者錯誤?
(A)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
(B)養育 2 足歲以下子女
(C)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D)選擇繼續加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055
統計:A(43),B(385),C(8),D(41),E(0)

用户評論

sadover0105】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貼貼樂 ( ̄︶ ̄)↗】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5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之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