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習中的小出納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第 56 條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 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