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死亡時遺留建地一筆,其子女乙、丙、丁三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辦理繼承登記。嗣乙未經丙、丁同意與戊訂立買賣契約,擅自將該建地之所有權全部出售予戊,乙於收受全部價金後,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則乙、戊間所立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又若戊嗣知悉乙擅自出賣建地所有權全部實屬不當,乃依買賣及代位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丙、丁三人應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後,乙並應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共有權移轉登記於戊。試問: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6695
統計:A(3427),B(430),C(14),D(36),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舉權利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Ruting Y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普通原則 阿貓阿狗都可以投票平等原則 一人一票 票票等值直接原則 你自己去投票 不假他人之手!(人民直接選舉參與政治,而無須其他機關之介入)

【用戶】106鐵特運佐金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現在的褫奪公權,只有剝奪"服公職"的權利,並不包括投票權。

【用戶】特爾安娜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為何不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