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人壽保險契約中,約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間,不得低於二年,應於何時起算?
(A)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B)於停止效力之日後十日起算
(C)保險人催告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日起算
(D)自停效前要保人最後一次應繳交保險費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1000060377439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16條第4項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

【用戶】1000060377439

【年級】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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