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azeliv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38-2 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前項信託財產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