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於演出的傻子】評論
答案應該要修正為30萬才對政治獻金法 104.1.7第17條: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waste36】評論
第 17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其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多少元?(A)五萬元(B)十萬元(C)十五萬元(D)二十萬元修改成為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其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多少元?(A)五萬元(B)十萬元(C)十五萬元(D)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