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泓泰】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