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A)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B)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C)提供該採購審標服務之廠商。
(D)以上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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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6758】評論

施細第 38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江旺來】評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  機關辦理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