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年考取三等商業行政(多謝】評論
無權處分118,負擔行為不以對標的物有處份權為必要,買賣契約有效,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陳進凱】評論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