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ju Chen】評論
第六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 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二、 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三、 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四、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Sayumihsu777】評論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所以是等30日收件人不取然後退回原寄局喔
【tailensue】評論
不按址投遞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存局候領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另外 包裹的部分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Win】評論
請問用 8/5 加一個月(30天) - 31 (8月天數) = 9/4這算法是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