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真】評論
第 9 條 特殊教育法 各級政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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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SY】評論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除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補助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酌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蓉蓉】評論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A)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B)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C);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