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aa3699】評論
第 六 章 退休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C)二、工作25年以上者。(A)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