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 284-1 條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破釜成舟】評論
選項D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
【好貓咪】評論
(A)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故簡式審判程序不是合議審判(B)必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始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C)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始能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snoopy75smb】評論
(A)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X;不以合議庭行之)(B)必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始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X;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才有可能簡式審判。關鍵字(輕簡))(C)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始能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O)(D)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與通常程序相同(X;不同。簡式較自由,不適用傳聞法則;通常較嚴格,適用傳聞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