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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違法工廠進行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28 II (4)行罰法§2 裁罰性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