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很多人應該都是卡在裁量基準和160 II適用,因為我也是想了好久XD
【derek801204】評論
內政部發布「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應自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生效。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依通說實務見解,「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裁量性行政規則」僅需「下達」即「生效」,故本題應選(A)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881 號判決摘錄》: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第 161 條所謂下達,係指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而言;基於行政規則之內部法性質,一旦有效下達,即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至於上揭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所為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之規定,乃因此類行政規則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而為,其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倘未踐行之,仍不影響其效力。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內政部發布「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應自何時起生效?(A)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B)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時 (C)送達立法院 (D)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備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64號判決該參考原則,雖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由被上訴人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而有瑕疵,然同法第160條第1項、第161條所謂下達,係指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而言,該參考原則既已有效下達被上訴人所屬人員,並於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作成處分時,行使裁量權之基準,是上訴人主張上開參考原則不得作為本件處分之依據云云,亦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