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對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B)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無效
(C)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即全部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3003
統計:A(60),B(181),C(83),D(65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第 112 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